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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港扬州港区六圩作业区重大件码头工程EPC总承包项目YZLWMT-EPC标段招标公告

2026-10-22 22:25710路桥招标网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州港扬州港区六圩作业区重大件码头工程已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 扬开管审备案【2026】10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扬州港扬州港区六圩作业区重大件码头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本工程拟建设1座7万吨级重大件码头,布置2个7万吨级泊位和1个3千吨级泊位,水工结构均按靠泊7万吨级船舶设计,泊位长度646米(可满足2艘4万吨级和1艘2万吨级船舶同时靠泊),建设堆场、道路、给排水、强弱电、安防、信息化等配套设备设施、门座式起重机采购和安装(含2台额定起重量150吨门座式起重机、4台额定起重量59吨四连杆门座式起重机),约9.6亿元。

(2)招标范围

①勘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后续服务等,内容包括水工码头、堆场、道路、给排水、强弱电、安防、信息化以及配套附属工程的勘测、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后续服务和相关专题专篇等全部工作。

②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水工码头、堆场、道路、给排水、强弱电、安防、信息化以及配套附属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调试及整体移交以及为实施上述施工所必须的临时工程及缺陷责任期修复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③装卸工艺门机即门座式起重机(含配套附属)设备采购,内容包括相关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特种设备检验及使用许可的办理、质保期内的维保服务等。

注: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周边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招标人确定最终的实施范围。

(3)工程计划工期

760日历天且2028年12月31日前完工。

1)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提交勘察及测量报告;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提供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批复后7日历天内提交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

2)在初步设计通过审批后40日历天内提供施工图设计送审稿,在收到第三方审查意见后7日历天内提供报批稿,批复后7日历天内提交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专项工程等需配合相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取得相应的批复)。

3)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按发包人要求完工并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含设备及配套附属交付。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书面开工令为准)。缺陷责任期:24个月。

节点工期:2027年10月码头工程重载段完工,并同步完成后方陆域堆场工程。

4)地形测量、勘探资料提交时间满足各阶段设计进度、深度的需要。

根据业主需要及工程建设情况完成部、省级和地方各项报批手续并及时提供后续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业绩、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或事业法人,或其组成的联合体;

(2)企业资质:投标人(或其组成的联合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设计资质: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水运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施工资质: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备制造资质: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必须包含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必须包含门座式起重机(A);(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指定处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即可,无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

若投标人不同时具备上述资质,可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施工方,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身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根据具备的资质和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作。

C、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D、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3.1.2 业绩要求:

(1)投标人非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应同时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业绩:

①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投标报表表5中的交/竣工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一个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码头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

注:该业绩指投标人以联合体牵头人承接或独立承接的项目。

②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投标报表表5供货完成时间为准)至少具有完成一项设备(最大幅度时额定起重量40吨及以上的门座式起重机)的制造业绩;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投标人应同时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业绩:

①联合体设计方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投标报表表5中的完成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一个5万吨级及以上通用高桩码头(需含陆域构筑物或堆场工程)设计项目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承担主体设计的项目;

②联合体施工方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投标报表表5中的交/竣工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合同额1亿元(或以上)高桩码头工程的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承担主体施工的项目;

③联合体设备制造方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投标报表表5供货完成时间为准)至少具有完成一项设备(最大幅度时额定起重量40吨及以上的门座式起重机)的制造业绩。

3.1.3信誉要求:

(1)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当日为准)为 C 级及以上级别(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各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2)截止投标文件递交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各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3)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各成员须满足上述要求)。

3.1.4 人员资格要求: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拟投入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①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专业),并同时具备有效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注: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提供其近1个月(提供投标截止时间本月或者上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如有缓缴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及缓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材料(需盖有社保机构章,社保机构网站打印的盖有社保机构电子章的证明视为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中。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设计方)拟投入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投标报表表4中的完成时间为准)担任过一个5万吨级(或以上)通用高桩码头(需含陆域构筑物或堆场工程)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的设计负责人。

注:设计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提供其近1个月(提供投标截止时间本月或者上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如有缓缴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及缓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材料(需盖有社保机构章,社保机构网站打印的盖有社保机构电子章的证明视为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中。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3)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施工方)拟投入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专业),并同时具备有效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③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投标报表表4中的交/竣工时间为准)担任过合同额1亿元(或以上)高桩码头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含副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含副职)。

注:施工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提供其近1个月(提供投标截止时间本月或者上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如有缓缴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及缓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材料(需盖有社保机构章,社保机构网站打印的盖有社保机构电子章的证明视为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中。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施工负责人可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任。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施工方)拟投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总工)资格要求:

①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提供其近1个月(提供投标截止时间本月或者上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如有缓缴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及缓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材料(需盖有社保机构章,社保机构网站打印的盖有社保机构电子章的证明视为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中。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3.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49.77.204.17:15194/OP/login.asp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在“电子交易平台”中进行预约并选定副联单位,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工作。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本项目预约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日23:59。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3日9时30分;

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3日10时30分。

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公开开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苏省扬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铭    

电话:18852710579 

 

招标代理:江苏咨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E栋906室

邮编:211000

电话: 19848201541,15195963722

联系人:王杰、冯丹丹、刘长宾(项目负责人)

工作QQ: 609680313

 

行政监督: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地址:扬州市维扬路108号开发大厦11楼

电话:0514-87962330

 

8.其他

8.1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预约参加。

8.2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方法见登录区的说明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省单位)咨询。

8.3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 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 期为 3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 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更新而推迟开 标时间。

8.4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8.5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15日自行到“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招标补遗书,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投标人未留意该补遗书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6若预约申请人数少于3家,则该标段招标人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8.7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开标。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注: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需将保函原件提前递交至招标代理,若采用快递形式,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快递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影响,后果投标人自负)。

8.8异议联系人:李长彬(招标人)电话:0514-87527695;冯丹丹(招标代理)电话:15195963722。 

8.9.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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