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执行了15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公路建设监督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行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交通运输厅公路质监部门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已颁布实施。
《细则》对各级质监部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省公路质监站负责: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新建、改扩建工程;二级公路规模在80公里以上或投资规模在2.5亿元以上的国省干线改造工程;桥梁全长在100米以上或单孔跨径在4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以及受省厅委派监督的其它项目。市(地)质监站负责:本地区省站监督任务范围以外的所有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其它任务。
《细则》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公路质监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行使责令办理监督手续、责令整改、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理权和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由其颁发或确认的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权,并依据相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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