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鼓励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条例》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鼓励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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