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其中,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改如下: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其他涉及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此外,还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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