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判断恶意诉讼之“恶意”,首先,恶意诉讼中的恶意是对于主观动机的描述,指故意心态中之恶劣者,含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当事人明知其诉讼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却利用诉讼活动达到诉讼之外的不正当目的。其次,恶意毕竟只是主观动机,实践中通常无法直接窥探行为人内心状态;且诉讼行为往往形式上满足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诉讼程序要件,将恶意通过诉讼方式披上“合法化”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案例
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恶意诉讼
2014年11月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因原告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多次不履行合约,而原告(欠款人)又“无理先告状”的恶意诉讼案件。法院审理查明原合同约定已经作废,原告依据原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于是,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事情经过还得从头讲起。
拖欠工资 引发纠纷
贵州省仁赤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是贵州省重点工程。2010年12月2日中冶福州分公司与仁怀至赤水高速公路RCTJ-9项目经理部(工程中标单位河北路桥集团)签订两份《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项目部中标总价:隧道部分(500章)50115442元;路基部分(200章)28459737元。下浮后施工承包总价,项目部给劳务队:隧道部分43449326元,下浮比例13.3%;路基部分17517708元,下浮比例:38.4%。中标价与劳务承包价“差额”,河北路桥集团获利1700万元;
在下浮价款后施工方盈利偏低情况下,施工过程中河北路桥集团将下拨的工程款挪用,导致工程进行中一直拖欠民工工资及劳务工程款。中冶福州分公司认为,该项目是贵州省重点工程,专款专用。应按工程进度拨付民工工资和劳务工程款,而不应该一直拖欠。由于河北路桥集团拖欠民工工资出现民工信访、举报进行“讨薪”。
“对账”对出“借款”
2012年10月2日中冶福州分公司劳务队会计林如仁、张在盛在河北路桥集团财务部对账发现《白条及无票清单》。其用途显示都是“借款”。河北路桥集团将近100万“借款”,分批多次“借”给工程“主管部门领导”。借款:孙海杰、张建超、郑金刚,用途:仁赤高速公路施工建设监理:借款:刘隆颖,用途:习水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多次借款:张建福、李保拴,用途:习水县政府;借款:张列兵等借款;王永亮借款,用途:扶本蓉;借款许会生,用途社保局。借款:孙海杰,用途:中心实验室。
“讨薪”引发“清场”
2012年8月因河北路桥集团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队被迫停工“讨薪”。没想到劳务施工队因“停工”遭遇暴力“清场”。
2012年9月29日上午,工程项目部组织了60多人身穿迷彩服,手拿铁锨等工具强行冲进隧道防护栏。习水县政府、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和河北路桥集团管理人员,在双方没有经过“工程结算”,没有签订“终止合同”的前提下,到劳务队的施工隧道现场,强行拖走施工队的相关设备,驱赶工地上施工的农民工,施工队当即报警。
2012年11月16日下午,习水县政府赵振东、公路建设管理部门熊中庆和河北路桥集团施工和管理人员祖连春与仁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等近百人再次来到九标段隧道劳务施工场地,暴力驱赶施工人员。随后当地二郎乡派出所介入,并做有关出警询问笔录。
政府责令 一周“付薪”
2012年10月31日习水县政府、公安局、信访局、法院、省交通厅派驻仁赤高速纪检组、总监办、计量人员、仁赤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仁赤高速建设项目办、RCTJ-9合同段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项目办熊中庆主持会议。形成《仁怀至赤水高速公路RCTJ-9合同段劳务纠纷协调会会议纪要》和习高指专议【2012】10号文件。
文件明确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施工队造册,一周之内将拖欠500多万农民工工资必须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指挥部担保 签订新《协议书》
2012年12月6日甲方仁赤高速公路RCTJ-9项目经理部、乙方中冶福州分公司、担保方:仁赤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仁赤高速建设项目办公室三方共同在仁赤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协议书》。
三方合同约定争议款500多万元。该款经过多方确认是材料款。是劳务施工方中冶福州分公司施工建设路基和隧道所使用的材料。
该材料款由两个部分组成“隧道侧导坑计价部分材料款共5项1071218.42元;《隧道部分》材料款共计11项4371004.97元。总共544万多元。该材料款经过多方进行了计价,核算、确认。
材料款清单由仁怀至赤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加盖公章确认,项目办副主任熊中庆、仁赤高速公路指挥部副指挥长王义平、RCTJ-9合同段负责人刘策、河北路桥集团项目部副经理赵温柱、劳务方负责人陈国兴等签字。
该材料款由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项目部办公室提供担保,保证支付。当中冶福州分公司“退场”后,合同一直没有完全履行。
“恶意诉讼” 被法院驳回
很多建筑企业不讲诚信,为使劳务方施工后拿不到全款,就选择对簿公堂,就会以“工程延期”、“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发票”等各种理由提起诉讼,目的是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应付劳务工程款。导致施工劳务方最后往往连本钱都贴进去——这在做工程的圈子里,已经算是“公开的秘密”。
2012年3月10日河北路桥集团向石家庄桥东区法院起诉,案件因超标的移送到中级法院。起诉理由:劳务施工方“工程延期造成200万损失、双倍赔偿项目方罚款300多万;机械设备造成的损失等。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两个《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012年12月6日《协议书》已经在有关部门协调下达成的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是解决双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是最终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离开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原合同主张权利的,都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被驳回。2014年11月4日石家庄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了河北路桥集团的诉讼。
专家说法: 合同违约
2015年4月17日中冶福州分公司起诉河北路桥集团,要求履行《协议书》中约定已经签字、确认的500多万的材料款。要求担保方依据《担保法》承担担保职责。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家李维认为: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单方面违约应该承担“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