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论文首页 论文分类 切换频道

注意:这五类工程合同无效!

2016-05-29 12:36642440中国路桥网
       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业务经验,总结以下5种情况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1 、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 

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在实践中,有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企业级别内容决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4、非法转包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5、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发包中,有些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投标,但有的发包人擅自发包给关联企业,有的发包人形式上采用了招投标的方式,但采取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或排斥竞标人。另外,工程发包后,有些承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如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这样的建筑工程合同也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你是否在实际工程中遇到过以上合同,如果遇上类似情况,欢迎大家留言,提出疑问,或者根据实际工程经验谈谈是如何处理及解决的。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招投标纠纷的12种法律陷阱
招投标是商业行为中的惯常作法,但常见未必知晓其中的法律陷阱。本文不惴浅陋,揭示如下:目录一、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

0评论2017-03-08144109

用好这六大政策红包,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
李克强总理郑重承诺营改增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而落实到每个企业,营改增后税负能否只减不增,就要看每个企业自身管理水

0评论2016-05-29141717

营改增后,合同管理必须关注的八大要点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

0评论2016-05-29141676

建筑业营改增后,项目部抵扣要点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发票要求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

0评论2016-05-29148845

施工索赔51个机会点,你抓住了吗?
建筑行业市场竞争环境恶劣,投标报价一压再压,很多项目已然无利润可言。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能够抓住索赔机会点,非常重要!否则

0评论2016-05-29142006

十四种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

0评论2016-05-2975615

《PPP项目合同》经典29问
PPP 项目合同是 PPP 项目的核心合同,用于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项目合作内容和基本权利义务。虽然不同行业、不同付费机制、不

0评论2016-05-2964492

公路改扩建中的资产评估
  随着公路事业的飞速发展,公路实物资产投资额巨大,针对目前公路行业的复杂情况和宏观社会环境的现状,我国对公路资产价值进

0评论2015-11-122557

浅谈如何做好中期计量支付监理工作
本文为原创, 作者于2005年5月写于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杭州湾大桥北接线工程项目上。本文主要适用于浙江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为工作实战经验总结,对业主、施工、监理计量人员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实用性强。现在网上见到有大量的本文出现,虽然标题是五花八门,但内容有90%以上一样,有的甚至已经发表到一些杂志上,均没有注明本文作者姓名,也没有说明文献来源,是对作者辛勤劳动的不尊重。我想说的是,该文仅适用于浙江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若将此方法用于其它省份,必须经过适当修改才行,千万不要误导了初学者。 浅谈如

1评论2014-05-16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