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至深圳高速公路武汉段工程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至深圳高速公路武汉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2]255号)文批准建设,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至深圳高速公路武汉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12]479号)批准了初步设计。所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25%,国内银行贷款75%。招标人为武汉市武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为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武汉至深圳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武深高速”)的一段。本项目起于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村,对接规划的青菱湖西路,在石咀村与武汉市四环线形成十字型交叉;路线终点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与咸宁市嘉鱼县的交界地——法泗镇长虹村,对接武深高速嘉鱼北段的起点。路线全长约33Km,起讫桩号为K1+012-K34+015。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34.5m,双向六车道的高速公路标准。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武汉至深圳高速公路武汉段绿化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标段范围内中央分隔带绿化、路侧绿化、房建区、互通区绿化等,工程量详见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3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计划施工工期为: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本次招标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情况及主要工作内容见下表1-1。
表1-1标段划分及主要工作内容
|
标段 |
起讫桩号 |
主线 里程(km) |
工程内容 |
|
WJLH-1 |
K1+012~K13+700段 |
12.688 |
标段里程范围内绿化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主要包括中央分隔带绿化、路侧绿化、房建区、互通区绿化等,工程量详见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
|
WJLH-2 |
K13+700~K34+015段 |
20.312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业绩、财务要求见下表1-2,同时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表1-2 资质、业绩财务最低要求
|
最低资质要求 |
最低财务要求 |
最低业绩要求 |
备注 |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
同时具备: 1、投标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2、投标人2013、2014、2015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小于20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人2013、2014、2015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均不应小于1。 |
近五年内成功独立地完成过1个标段里程在20km以上(含20km)的新建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或近五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
注:1、投标人以任何联合体形式完成的项目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最低业绩要求。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且只允许中1个标,投标人应在投标函中作出相关承诺。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3.5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取消,财产未被查封、接管、冻结,未处于清算、破产状态;投标人近3年未因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质量事故及重大合同纠纷被交通运输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须到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hbggzy.cn)
4.2完成网员注册后,投标人用CA锁登陆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明确所投标段,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24日24时00分(北京时间);网上报名成功后,请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24日24时00分(北京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成功支付招标文件费用,按要求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具体操作详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bggzy.cn)通知公告栏《关于开通招标文件网上支付功能的通知》)。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4.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遗书将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的澄清或补遗书均视为所有投标人收到该澄清或补遗书。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取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考察,且不统一组织标前会。投标人可以自行进行考察,招标人将予以配合,考察费用自理。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9月13日10:00时,投标文件必须于2016年9月13日8时30分至10时00分之前递交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0层1002室),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公开开标,并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现场宣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开标的时间公开开标。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经公证的法定代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其授权代理人持经公证的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准时出席开标会。
6.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路桥招标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汉市武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地 址: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
邮 编:430208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27-86696102
传 真:027-86696102
招标代理: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87号银海华庭422室
邮 编:430000
联 系 人:朱工
电 话:15926324338
传 真:027-87891918
招标公告附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WJLH-1、WJLH-2
|
施工企业资质最低要求 |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营业执照; 2、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WJLH-1、WJLH-2
|
财务要求 |
|
同时具备: 1、投标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2、投标人2013、2014、2015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小于20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人2013、2014、2015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均不应小于1。 |
注:
1、注册资本的认定,以营业执照载明的金额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WJLH-1、WJLH-2
|
业绩要求 |
|
近五年内成功独立地完成过1个标段里程在20km以上(含20km)的新建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或近五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
注:1、证明材料要求:“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及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的彩色扫描件,资料提供不完整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定。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另外增加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2、 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3、投标人以任何联合体形式完成的项目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最低业绩要求。
4、业绩的时间认定:2011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项目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WJLH-1、WJLH-2
|
信誉要求 |
|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或清算、破产状态; 3、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招标人将在评标结果公示后在招投标活动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贿记录,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中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2年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不授予其合同。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WJLH-1、WJLH-2
|
人 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备注 |
|
项目经理 |
1 |
中级职称,至少10年工作经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近3年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或单个合同额在500万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三类人员”B类证书。 |
业绩证明材料应由项目业主出具 |
|
项目总工 |
1 |
工程师(园林专业),至少10年工作经验,近3年内担任过1个新建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或单个合同额在500万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具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三类人员”B类证书。 |
业绩证明材料应由项目业主出具 |
注:1、证明材料要求:投标文件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资历表”后应附有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如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书)的彩色扫描件,所有证件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否则,将被认为证书无效。
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提供担任类似项目相应职务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项目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并能完整反映出资审审查最低要求中要求的相关指标,否则该项业绩评标时不予认可。
3、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工作内容。
附录6评标办法(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
1 |
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办法: 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推荐顺序。 |
|
|
2.1.1 2.1.3 |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内容;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2.1.2 |
第一个信封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第3.4款、3.5款的规定。 |
|
2.1.1 2.1.3 |
第二个信封 形式评审与响应 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了投标人的单位章: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报价保持一致。 (5)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且工程量清单子目报价不超过相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第二信封开标现场未出现投标人须知5.2.5款规定的(1)~(4)种情形。 |
|
2.1.2 |
第二个信封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0分 项目管理机构:0分 投标报价(评标价):10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
|
2.2.2 |
评标基 准价计 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在第一信封开标现场,该系数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由各投标单位一致推荐同意后产生)从0.990、0.995、1.000三个数字中随机抽取(先抽第一标段系数,再抽第二标段系数),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 的偏差 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4(1) |
施工组 织设计 |
0分 |
|
2.2.4(2) |
项目管 理机构 |
0分 |
|
2.2.4(3) |
评分标准 |
100分,其中: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0。 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分。 |
|
2.2.4(4) |
其他因素 |
无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第1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评标委员会先对评标价得分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如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排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若完成所有投标人的评审仍不足三名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
|
3.1.3项细化为: 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不进行算术性修正。 |
||
|
增加3.1.7项: 3.1.7单价遗漏的处理原则: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
||
|
增加3.4.3项: 3.4.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
增加3.4.4项: 3.4.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
||
|
增加3.4.5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价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注: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形式,即:第一个信封内为资质和业绩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其它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第5.2.6项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及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招标人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时,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有关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相关条款。招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正文及“评标办法”正文,但可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开标记录表、投标文件格式等与双信封形式有关的内容。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