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连接线阳新至大冶段(以下称本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连接线阳新至大冶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4]97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所需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湖北交投鄂东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表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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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建设地点 |
起于阳新县太子镇洪桥村附近,对接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阳新岸接线,起点桩号K13+200,路线向西经阳新县大王镇和大冶市的大箕铺、金湖街、跨武九铁路、G106、S315、武九铁路大冶附属线等,路线至于大冶市金湖街宋家附近,与已建的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黄石市大冶段对接,并与大广高速公路交叉,终点桩号K38+399.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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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路线全长25.236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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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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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 |
包括全线监控、通信、收费、照明、供配电、隧道通风、隧道消防等机电工程系统的材料设备(设施)采购、安装施工、调试、开通、试运行、培训及缺陷修复等全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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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划分 |
1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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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
12个月(含施工准备阶段1个月及施工期11个月);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含3个月试运行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附件1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最多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1]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5其他要求:__无___。
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附件2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hbggzy.cn)。
5.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03月13日24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hbggzy.cn,下同),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召开,/年/月/日/时/分,地点:/。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召开,/年/月/日/时/分,地点:/。
6.2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03月30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0楼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01号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3投标人代表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若为法定代表人需出示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招标人查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北交投鄂东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海铭星集团院内地址:东湖西路平安财富中心B座7楼
电话:18607115340电话:027-87816666转840818971496598
附件1: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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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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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同时具备上表(1)和(3)资质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同时具备上表(2)和(3)资质要求。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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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财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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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 (1)投标人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 (2)投标人2015年营业额不小于1亿元人民币; (3)投标人2015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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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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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内曾成功完成过: (1)成功完成过1条单个标段里程达50km国内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综合系统(含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施工,且已经通过了交工验收; (2)成功完成过1项单洞长度达1000米国内高速公路隧道的供配电(含10KV变电设施等)、通风、照明施工业绩。 |
注:
1、业绩最低要求第(1)项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为准,投标文件中直接附打印的公开发布的截屏资料(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截屏资料不予认可);截屏资料的内容必须完全反映业绩最低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否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2、业绩最低要求第(2)项的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彩色扫描件为准。若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业绩最低要求指标的,需提供业主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4、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投标人以任何联合体形式完成的项目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最低业绩要求。工程分包(包括BOT+EPC等)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5、“近5年”是指工程交工验收的时间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近5年”的规定。
近5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5年,如投标截止日为2017年2月1日,则近5年是指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6、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主办方须满足上表第1项业绩要求。
7、投标人如将隧道消防工程(含高低位水池、消火栓、供水取水设施等)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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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信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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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冻结、或清算、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发售日起前2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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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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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1 |
中级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条国内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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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 |
1 |
高级工程师,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近5年内担任过1条国内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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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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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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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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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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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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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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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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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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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满足招标公告第3.3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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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了投标人的单位章: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或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且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且开标现场未出现投标人须知5.2.5规定的第(1)~(2)规定任一情形; (8)投标人填写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文字报价应保持一致。关键设备材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8项规定。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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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第二个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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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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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价:100分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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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在开标现场,该系数由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从0.990、0.995、1.000三个数字中随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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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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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施工组织设计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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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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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评标价得分 |
100分,其中: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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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其他因素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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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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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推荐顺序。 评标委员会先对评标价得分前三名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如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排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若完成该标段所有投标人的评审仍不足三名的,则只评审出合格的相应数量。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资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其他原因未通过评审的,则应视为参与了有效竞争,不应理解为明显缺乏竞争性。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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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项细化为: 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不进行算术性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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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1 \* GB3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 \* GB3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3 \* GB3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 \* GB3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注:招标人采用合理低价法时,也可采用双信封形式,即: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评标程序简介如下:
(1)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1项~第5.2.3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第5.2.6项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招标人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合理低价法时,应使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有关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相关条款。招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正文及“评标办法”正文,但可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开标记录表、投标文件格式等与双信封形式有关的内容。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