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2018年公路基础设施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方案已由鹤岗市人民政府以《关于鹤岗市2018年公路基础设施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鹤政函〔2018〕100号)文件批复,项目通过鹤岗市财政局的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并由鹤岗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鹤岗市2018年公路基础设施项目(第二包)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批复》(鹤政函〔2018〕81号)文件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鹤岗市人民政府授权鹤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共包含鹤岗市高新技术和石墨产业园南环大街建设项目、国道G332萝北至额布都格公路K112+976~K127+170鹤岗出口段大修工程建设项目、国道萝额公路小鹤立河中桥危桥改造工程、煤化工产业园B区通园路改造工程项目4个子项目。
2.1.1鹤岗市高新技术和石墨产业园南环大街建设项目为新建城市次干路,路线全长0.6km,路线起于国信通集团动力电池智能手机项目园区东侧,与规划道路黄山路相交,终点位于项目园区西侧。
2.1.2国道G332萝北至额布都格公路K112+976~K127+170鹤岗出口段大修工程建设项目,路线全长14.194km,起于鹤岗市区边缘鹤大公路鹤岗出口段,止于松鹤公园。改扩建工程,K112+976~K122+631.9段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K122+631.9~K122+913.7为过渡段;K122+913.7~K127+170段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
2.1.3国道萝额公路小鹤立河中桥危桥改造工程,设计对原有旧桥进行拆除新建,桥梁全长69m,同时在K113+382处增设平面交叉1处。
2.1.4煤化工产业园B区通园路改造工程项目,为城市次干路大修改造工程,主线起于鹤大高速出口K5+200处(翔鹤桥头),止于征楠煤化工园区大门,路线全长2.431km;支线起于征楠煤化工园区南侧围墙,止于鑫塔水泥厂北侧铁路交叉口,路线全长1.328km。
2.2招标范围
2.2.1本次招标范围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具体操作模式见本公告2.2.2款。
2.2.2本项目属非营利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根据不同PPP模式使用范围及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维护—移交(BOT)运作模式。本项目政府方授权出资主体与中选的社会资本按照出资比例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工作。并在PPP项目合同期满后,按照约定将不附带任何债务、抵押、质押、留置及担保的项目资产、项目相关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鹤岗市政府指定的接管部门。
2.2.3项目投融资结构:本项目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金额为13860.64万元人民币(测算值),其中建设投资为13217.47万元(建安费为10620.26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 17.7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57.21万元,预备费1122.2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19.16万元,建设期利息524.00万元。合作期内,政府将积极争取黑龙江省公路补助资金2887万元及其他相关补助资金,若补助资金到位,则将资金用于项目补助。
2.2.4鹤岗市人民政府授权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政府出资方代表,与中选的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SPV),股权结构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占股49%,社会资本占股为51%,政府方股份不参与项目公司分红。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文件规定,本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共计2772.13万元,项目资本金由政府方代表和社会资本方按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注入,项目公司负责筹集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11088.51万元。
2.2.5项目回报机制:本项目属公益性项目,不具有经营性,缺乏使用者付费,故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运营期开始,政府方每年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由实施机构或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及考核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政府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及考核结果,按相应的支付规模、支付计划进行支付。
项目回报机制一览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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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合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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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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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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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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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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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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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20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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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性 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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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06 |
1576.56 |
1567.88 |
1559.04 |
1550.02 |
1540.82 |
1531.44 |
1521.86 |
1512.10 |
1502.14 |
1491.98 |
1481.62 |
147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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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绩效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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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1 |
433.51 |
442.19 |
451.03 |
460.05 |
469.25 |
478.63 |
488.21 |
497.97 |
507.93 |
518.09 |
528.45 |
53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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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仅作为政府付费的参考数据,实际付费应以项目公司实际考核后的成本为计算依据。
2.2.6项目合作期:合作期15年(2018-2032年),其中建设期(计划工期)2年(2018年10月-2019年10月)、运营维护期13年(2019-2032年)。
注;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计划工期按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独立申请人参与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格条件:
3.1.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条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近三年(2015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2017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近三年(2015年~2017年)均为盈利,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1.3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申请人自有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能够为本项目融资提供合法有效金融机构授信证明(如贷款承诺函)或有效增信措施,为本项目提供的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1.4申请人近5年(201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作为投资人,至少承接过累计投资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的公路工程投资项目;累计完成路线长度不少于40km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及2座中桥或大桥或特大桥的公路桥梁施工项目。
3.1.5人员、设备能力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
3.2以联合体身份参与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格条件:
3.2.1联合体各成员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条件。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的成员,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联合体各成员均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2.2联合体各成员近三年(2015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累加计算后,2017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联合体各成员近三年(2015年~2017年)均为盈利。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2.3联合体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财务能力累加计算后,自有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联合体能为本项目提供融资合法有效金融机构授信证明(如贷款承诺函)或有效增信措施,额度累加后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2.4联合体牵头人近5年(2013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作为投资人,至少承接过累计投资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的公路工程投资项目;联合体累计完成路线长度不少于40km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及2座中桥或大桥或特大桥的公路桥梁施工项目。
3.2.5人员、设备能力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
3.3联合体提出资格预审的规定
3.3.1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提出的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主投资方(投融资比例超过总投融资额度的50%),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活动相关资料,联合体其他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联合体协议给予认可。
3.3.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资格预审的,相关资格预审申请均无效;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4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的申请人(含联合体成员)而未进入的,或申请人(含联合体成员)名称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不一致的,不得对本项目资格预审提出申请。
3.5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的规定,申请人属于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包括股份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等下属的子企业或子公司(含子集团公司),控制规模投资不允许超过上年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3.6申请人(含联合体各成员)及其(含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近三年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
3.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人(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
3.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否则其相关申请均不予通过评审。
3.9申请人(含联合体各成员)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3.10采购人将视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资格预审方法
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请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楼(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到企业资质信息的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并备案合格网上打印页及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联合体协议原件(格式详见资格预审公告附件)(如有)、单位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及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上述证明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上述材料除联合体协议原件、单位介绍信外,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提供。
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9月14日9时30分,申请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鹤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楼1号开标室(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路桥招标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鹤岗市工农区红旗路158号
邮政编码:154100
联 系 人:赵先生
电 话:13349589957
采购代理机构:黑龙江省信诚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245号
邮 编:150028
联 系 人:何先生、初先生
办公电话:18045187517(办公时间拨打)
传 真:0451-88100150
监督部门:鹤岗市财政局
地 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7号
电 话:0468-3450117
邮政编码:154100
注:资格预审公告关键性内容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附件。
2018年8月22日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资格预审和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本项目的主投资方,投融资比例为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额的 %,作为参加 (项目名称) 资格预审和投标的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名称) 承担 子项目工程,投融资比例为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额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子项目工程,投融资比例为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额的 %;(成员二名称)承担 子项目工程,投融资比例为纳入PPP合作的投资总额的 %。
5.资格预审申请工作、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处无填写内容的,以“/”填充;。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PPP项目信息如下:
项目授权主体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
是否允许联合体:是
是否限定社会资本数量: 否
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是
技术引进和转让要求:
不涉及
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本阶段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