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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索赔关键事项

2011-02-22 00:0034200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在工程建设阶段,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施工阶段,因此,通常所说的工程建设索赔主要是指工程施工的索赔。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手段。工程建设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

  G2011事例

  青岛青新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青银线的联络线G2011,全长94.276公里,路基宽28米,双向四车道,共分11个合同段,工程于2005年4月开工建设,全部工程于2008年12月建成通车。其中一合同段位于青岛即墨,全长6.0公里,路基填方160万立方米,大桥1座;互通立交1座;分离式立交5座;通道6座;涵洞7道。合同总价16400万元。

  由于该合同段占用了部队土地,属历史遗留问题,按高速公路土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因此涉及一公里路基、路面、工程施工索赔关键事项文/邱加宁 孙 勇 牛 磊桥涵、排水、防护等无法正常开工,工期拖了近一年,桥梁桩基施工存在几次进出场的情况,致使应于2007年12月通车的项目延长至2008年12月才通车。针对这种情况,一合同项目部按合同规定向驻地监理处上报了由于部队占地影响索赔意向通知书,监理处按合同规定予以受理,但之后发生的对当地村庄的影响,由于承包人没有及时向监理处打索赔意向通知书,视为无效索赔,监理未予受理。

  由于该索赔时间较长,涉及项目较多,加之2008年材料大幅上涨,增加了索赔难度。鉴于此,业主停止了原沥青供货合同,将该合同段沥青供应重新招标,沥青涨价风险由业主全部承担。即使这样,监理所确定的索赔金额与承包人的期望值相差悬殊,承包人无法接受,索赔工作一度处于僵持阶段。为迅速解决这一问题,业主组织总监办、驻地监理处、承包人召开了几次协调会议,全面分析了索赔产生的原因、背景,停工时间、项目,明确了业主对索赔问题的态度,基本确定了索赔项目、原则、标准,最终达成了索赔意见。

  K4+397分离式立交

  该费用主要指影响范围内K4+397分离式立交4台钻机、2台电焊机、抢工期增加周转材料、人员等费用。

  30型电动冲击钻机4台、30K VA以内交流电焊机2台,停滞天数224天。台班费用按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0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停滞费按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3】20号关于发布《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机械停滞费=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公式计算。

  看守人员按每人每天50元补偿(当地市场价格),共4人,停滞224天。桥梁抢工期由于两幅现浇梁同时施工,需增加60人,按照四川队伍火车加汽车方式增加差旅费。

  因K4+397两幅同时施工模板、外模方木、方木、垫板、工字钢按一次性摊销并扣除折旧处理单价取定。

  地材价差

  因部队土地问题未解决,造成部队段原计划2007年底完成的部分项目在2008年才开工,而2008年地材价格相对2007年大幅上涨,按合同规定全部地材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进行价格指数调整。因此,需对该停滞段工程包括结构碎石、中粗砂、砂砾、片石、风化料、路面用石灰岩、玄武岩进行差价补偿。具体为按2008年实际发生的地材价格与2007年相应的地材价差及该段工程数量进行计算,(2007年的地材价格参照相近合同段的单价及一合同提供的发票价综合考虑;2008年单价参考一合同提供发票及实际调查的单价综合考虑)。

  路面价格调整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94号《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之《合同通用条款》70.3款“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规定,一合同路面全部为2008年施工,交工验收也在2008年底进行,因此全部路面工程应按2008年青岛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中各项相关价格的环比指数进行调整。

  现场管理费

  由于部队占地问题无法确定具体解决的时间,因此部分工程在停滞过程中,业主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投入的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待命,这样就增加了现场管理费用。

  由于项目部管理费不好界定,加之投标时业主未要求上报单价分析资料,现场管理费中包括的单项费用如主副食运费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等无法取定。为此只能以该段的分项产值(扣除利润和税金),按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规定的一类地区现场管理费基本费率进行计算。

  其中部队段主体工程按正常工期计划为560天,延期224天,则该部分增加管理费为:787163/560*224=320488元。

  通过最终谈判,确定的索赔金额为328万元,为承包人索赔报告的三分之一,承包人之所以能够接受,其主要原因在于:

  部分停工承包人没有及时上报索赔意向书,使索赔失效。

  承包人机械停滞费计算有误;

  路面价格调整包含了业主所供沥青费用。因该费用风险已由业主全部承担。

  通过这个索赔实例,笔者认为索赔工作关键在于程序的完整性,规范性,主要表现在:

  承包商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立即准备充分详细的支持资料,并提出全面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累计索赔款额报送监理工程师,同时抄送业主,符合了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即产生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原因确实不是承包商自身造成的;与合同相比确认已经造成了项目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依据合同规定确实不是由承包商应该承担的风险;承包商确实在事件发生有效时限内提出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

  监理工程师正式收到索赔信函后,立即研究了承包商的索赔资料、确认责任归属问题,剔出其不合理部分,拟定出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延误天数。索赔资料确认后,监理工程师约定承包商就具体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由于就索赔费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监理工程师确定了一个索赔价格并及时报告了业主,在业主协调下,通过多次谈判达成了一致。

  通过对青新高速公路索赔工作的探讨,笔者认为工程索赔是合同各方的正当权利和要求,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是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承包人只有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出现索赔事件不失时机地申请索赔,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索赔工作的发展。同时它也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其关键在于如何使索赔程序规范、完整、细致;如何掌握索赔技巧、谈判策略;如何做好索赔工作,减少和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这些是合同管理者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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