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的四种法定情形招投标活动除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必须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投标法》对于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赋予了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改正四种行政处罚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责令改正″,因为它实际上涉及重新招标。《招投标法》中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如下:违法不招标或者规避招标。《招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限制投标人资格的。《招投标法》第51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中标后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的实质性内容的。《招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法》第62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
用好这六大政策红包,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
李克强总理郑重承诺营改增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而落实到每个企业,营改增后税负能否只减不增,就要看每个企业自身管理水
0评论2016-05-29141718
十四种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
0评论2016-05-2975616
浅谈如何做好中期计量支付监理工作
本文为原创, 作者于2005年5月写于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杭州湾大桥北接线工程项目上。本文主要适用于浙江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为工作实战经验总结,对业主、施工、监理计量人员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实用性强。现在网上见到有大量的本文出现,虽然标题是五花八门,但内容有90%以上一样,有的甚至已经发表到一些杂志上,均没有注明本文作者姓名,也没有说明文献来源,是对作者辛勤劳动的不尊重。我想说的是,该文仅适用于浙江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若将此方法用于其它省份,必须经过适当修改才行,千万不要误导了初学者。
浅谈如
1评论2014-05-167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