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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为什么这么难

2011-01-19 00:0032120

  一个工程项目结束后,其监理负责人往往深有感触:“驻地工程师真不好当,简直是透支生命,一个项目干下来至少少活两个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按说监理工程师是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法人管理四级质保体系中是最直接管理的一个环节,合同赋予五大权力,即技术上的核定权;

  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材料、设备与工程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进度上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与否决权。

  这些权力可谓不小。制度没有问题,该给的权力通过合同、规范、制度等形式都给了,为什么监理工作还这么难呢?这就要从监理接触的承包商、业主、政府监督三方去分析。

  承包商的问题

  有些承包商投标时付出的成本高,标价又偏低,只好再剥一层皮分包给民工队,而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不讲职业道德,想方设法偷工减料,遇到检查就做表面文章,塞红包、好招待,只求蒙混过关。

  为什么要用这样的施工单位,招投标不是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吗?是的,有招投标程序,但有时候会流于形式。试问,进行过投标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哪个没有活动经费?没有活动经费,只按规定购买标书进行投标的,有几个能中标?花了血本中标,又有几个承包商不进行分包?本来标价就低,承包商又要抽取一定的管理费,民工队为揽活儿又付出很多的“糖衣炮弹”,所以就出现了偷工减料的情况。监理人员遇到这样的施工队伍可谓是苦不堪言,保证工程质量是难上加难。

  业主的问题

  业主应该做的是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成立,征用公路用地(永久占地),拆迁,计划水电供应,征用便道和取土场用地(临时占地),在施工过程中为工程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有利于施工顺利进行的工作环境。可是,很多工作并不好做,或者说业主没有做到位,比如说地方问题、征地拆迁。按照一般程序,业主应该在开工前把永久性占地和非永久性占地征下来,至少也得把永久性占地征下来,施工伊始帮助施工单位把非永久性占地征用下来,保证承包商在征地期限内的正常使用。现实中,有的工程项目早已在电视新闻中宣布开工,但永久性占地尚且没有拿到批文;或者已经开工的项目取土场征地迟迟不能到位;已征下取土场的,一旦有一个村民进行阻挠,该工作面就得停工,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就都要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这些损失没有人来补偿。

  我国的《土木工程合同范本》是根据引进的菲迪克条款修改的,这一改,监理的权威大打折扣。比如为工程师提供的住宿、办公、试验、交通、通讯等条件,菲迪克条款上有,合同范本上没有了;比如关于变更15% 的自主批复权力,变为5% 了。留下的权力大部分只停留在条文里,实际执行不了,主要原因是业主不给。比如对隐蔽工程的检查,按规定监理人员只要对质量有怀疑,任何时候都可以开孔检查,如果有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全部损失,并负责修复;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则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开孔和修复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即可。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是不用请示业主的,和业主协商的是费用额度,开孔和修复费用额度确定后,监理工程师只需在通知承包商时抄送业主,由业主埋单。实际上这并不能执行。

  现在的监理工程师成了业主的下级,监理工程师只能按业主的意图工作,有时候工程质量有问题,但返工难度特别大,还要受到业主的指责——没有发挥预控作用。可监理人员有预控权吗?业主不给监理相应的权力,监理是做不到预控的。有的业主还公开提出不要产生大的返工,以免造成大的损失,但监理规范和合同范本中明确指出,一旦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就应该叫承包商返工。不能返工监理还是监理吗?

  监理人员的五大权力都收归业主所有,造成监理人员在现场不能及时大胆地作出决定,什么事情都一报二审。

  “技术上可不可行,材料能不能用,设备让不让使,工程质量合不合格,工程进度达不达得到合同要求,工程款支付及时不及时,不及时业主怎么付利息。”这些本该监理人员决策的事情,监理人员却没有决策权力。

  政府监督的问题

  工程监理制传入我国后,设立了监理站,后来感觉监理工程师权力这么大,应该算是政府监督,所以就改名为监督站。监督站这种政府行为与外国咨询公司的社会行为大不一样,大相径庭,所以后来又要求监督和监理分家,推行“三级质量管理模式”,即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考虑到实际情况,现在执行的实际是“四级质保体系”——即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管理、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在最后,规定他的权力最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他都能监督。那么,谁来监督他?

  另外一个问题是监理和监督管辖范畴不易界定,譬如现在有的施工单位冬季施工将申请上报道监督站,由监督站批复。这就让人感觉监督站成了总监,监理成了监督站的下属,那监理还有必要单独存在吗?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要想生存、改善,笔者认为,业主有义务为承包商提供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如果不能提供造成误工损失,承包商能顺利地索赔;村民的地被征用后能及时拿到应得费用,不至于被乡、镇、村领导扣押挪用;村民拿到费用后不再无理取闹;遇有无理取闹的村民,造成承包商的损失,承包商依据法律可以得到赔偿;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可以按合同和规范真正进行质量控制,进度达不到预期时,监理人员下指令要求增加人员和设备能真正落到实处;承包商拒不执行时,业主能按监理人员提议进行强制分包或更换承包商;已经监理人员签认的计量不能及时支付时,承包商可以得到业主支付的利息。业主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承包商的施工活动有监理监管,监理工程师能真正成为裁判。所以,由权制走向法制是我们惟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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