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签发主席令,正式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办法于2012年12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办法》是自治区第一部全面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资金筹措的地方立法,办法的颁布对于促进自治区农村公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标志农村公路发展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办法共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对农村公路管理从规划与建设、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二是《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发展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体制机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投入采取州、市(地)县(市)筹措,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农民自愿投资投劳相结合的办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三是《办法》还规定,机动车辆不得在标明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识的农村公路超限行驶,违规的,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者将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地区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宣贯领导小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按照地委、行署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地区交通运输局将在全地区范围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车载媒体、短信互动平台,广泛介绍宣传《办法》,并采取悬挂标语、横幅,设立宣传板、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材料,媒体专栏、专题宣讲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活动舆论氛围。为保证活动宣传到位,成效明显,组织安排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在3月1日领先广场前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一次全地区范围的大型宣贯活动,共印制维、汉10000份,现场发放3000余份,制作宣传车3辆,维、汉宣传光碟15盘,宣传展板6块,横幅3幅,努力使办法深入人心,全面营造人人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