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未按规定清理积冰、积雪,未修复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开通或擅自关闭服务区的,处以1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5倍的应交票款。逃交车辆通行费无法确定收费里程的,应当按照待交收费站与高速公路网内最远站点收费里程补交并加付车辆通行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草案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禁止擅自扩大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刁难、勒索和敲诈司乘人员;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等。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处以5000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100米应按标线、道口指示灯行驶,不得变更行驶路线。除领取通行凭证、交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安全岛前后各200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
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开口处是养护、抢险、救援专用车道,禁止其他车辆通行。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高速公路养护巡查每日不少于1次;应及时修剪影响交通安全和遮挡公路标志的树木;应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直至全部数量的收费车道,或采取调整进出收费车道、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草案还明确,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匝道桥上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驾驶人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设置警示标志;难以移走的,驾驶人应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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