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已经国家发改委发改交运[2007]3522号文批准建设,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08]360号文批准了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列入浙江省2008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为:国家补助和地方筹资。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就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嘉绍大桥土建工程(第Ⅶ标段)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浙江交通网(www.zjt.gov.cn)及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uajie.com.cn)中的招标资料下载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嘉兴至绍兴跨江公路通道起自嘉兴(秀洲),接常熟经苏州至嘉兴高速公路,于黄湾跨钱塘江,止于绍兴沽渚,接杭甬和上三高速公路,全长69.462公里。其中嘉绍大桥北起海宁尖山围垦区,跨钱塘江水域,至上虞九六围垦区,全长10.137公里,采用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桥梁宽度为40.5m,计算行车速度100km/h,荷载标准为公路-I级。主航道桥为独柱型六塔斜拉桥,四索面分离钢箱梁形式;北副航道桥为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桥,上部结构为单箱双室箱梁,下部结构为群桩基础加实心墩;水中区引桥为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桥,下部结构采用单桩独柱结构;陆地区南、北两侧引桥为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采用钻孔灌注桩双柱式墩。整体工程计划于2012年建成。
本次招标为嘉绍大桥土建工程施工标段(第Ⅶ标段),起讫桩号:K43+975.0~K48+975.0,全长5000米,主要工程内容:
北岸水中区引桥上部,采用跨径70米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型式,共十三联,分别为:7×(5×70)+5×(5×70)+(6×70),采用预制节段拼装施工。
北副航道桥上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型式,桥跨布置为:70+2×120+70米,采用挂篮现浇施工。
计划工期:施工期26个月;本标段工程完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为全桥交工验收后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招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和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有同类工程业绩的单位均可以独家参与投标。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注1,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意向的投标人可携带单位介绍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登记手册》、经办人身份证等上述原件及复印件,于2009年8月21日至2009年8月27日(法定公休日除外)9:00-11:00、14:00-16:00(北京时间,下同)至杭州市曙光路14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洽购招标文件。每套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参考资料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未取得交易登记手册的投标申请人,应先办理承包单位交易档案登记手续,并请在投标截止前3个工作日交纳开标日当月的交易席位费,否则,交易管理系统将无法接受你的投标文件。交易档案登记申办事项,请登陆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http://www.zmctc.com或http://www.zmctc.com.cn)。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考察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2009年8月28日8:30,集中地点:绍兴市环山路16号绍兴饭店8号楼;
投标预备会时间:2009年8月28日14:00,集中地点:嘉绍跨江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北岸现场办(海宁尖山新区二号地块);
现场考察以及投标预备会议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21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杭州市曙光路14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迟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同一地点举行,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有,应携带经公证的授权书原件)出席。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浙江交通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虞市沥海镇海东大道西路95号
邮 编:312366
电 话:0575-82783760
传 真:0575-82783760
联系人:刘增永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8层
邮 编:100029
电 话:010-84896987
传 真:010-84896937
联系人:李伟雄、王应槐
2009年8月20日
注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文档附件:附件.doc